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
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府城天下觀雲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
、府城天下觀雲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府城天下觀雲社區丙區管
理委員會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8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74,9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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