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129號
TNDV,97,訴,1129,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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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潘文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3,79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14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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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