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97號
TNDV,97,補,297,2008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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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信銓香料化學有限公司蔡沛峰間請求
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5,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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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銓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