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7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
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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