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麗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法定格式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所有債權人、債務
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
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所有財產、全部
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每月薪
資、加給、獎金等;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如水電帳單、租賃契約等(法院服務櫃臺可索取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處下載)。
二、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
貼、補助。
三、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請一併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說明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為何?
五、聲請人前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惟
未成立,請詳實說明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
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