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號
PHDV,106,消債更,3,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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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麗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法定格式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所有債權人、債務
  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
  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所有財產、全部
  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每月薪
  資、加給、獎金等;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如水電帳單、租賃契約等(法院服務櫃臺可索取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處下載)。
二、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
  貼、補助。
三、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請一併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說明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為何?
五、聲請人前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惟
  未成立,請詳實說明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
  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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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