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一:
(一)資產總價值(金額)。
(二)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配 偶、子女分別列出】:機車行照影本。
(三)聲請人任職良京有限公司、億憲龍有限公司之在職期間暨 薪資所得證明。
(四)每月支出受扶養人蔡金車扶養費10,000元、蔡莊錦3,000 元、蔡宇蕎3,000元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並釋明配偶是 否分擔扶養費。
(五)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 協商之協議書。
(六)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七)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 ,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八)聲請人敘及父親名下之土地已全部出賣,請補提相關證明 文件。
附件二:
(一)請聲請人釋明配偶現有無職業?如有,每月薪資若干?並
補提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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