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06號
TNDV,97,消債更,106,2008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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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附件:
1.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自95年6 月迄今每月營業額、實收淨額(按 :聲請人應表明具體數額、大小月有所差距之原因),並提出 進貨明細、收據、收支帳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 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3.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
4.聲請人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協商前、後有無 增減?另聲請人稱每月至少需支出95,076元,請釋明以聲請人 家庭之經濟能力何以支付上該金額及支應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是否尚有其他收入或財產?並提出相關資料。
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房貸25,000元」 、「土地設定利息10,000元」,應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 款收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就聲請人向吳新台、詹林央分別借貸1,000,000 元、800,000 元之部分,請提出附有兩造簽名蓋章之收據、每月償還15,000 元、12,000元之匯款收據或轉帳存摺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7.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稱「資產總價值為陸百萬元」,應釋明具體



項目、各資產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聲請人之配偶之94至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聲請人所有之台南縣永康市○○段「135 之2 地號」、「184 之23、26地號」分別設定抵押權予「戴榮田」、「林忠明」, 應釋明設定前開抵押權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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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