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2002號
TNDV,97,司票,2002,2008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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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軒格仕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 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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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格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