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978號
TNDV,97,司拍,978,200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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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陳建
      仁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建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9月12日起 至135年9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建仁於85年9月24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借用1,6 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9月24日止,前5年按月付息不 還本,自第6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陳 建仁自89年9月24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共1,6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 三人陳建仁已於91年9月25日死亡,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 106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 分處為陳建仁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5年度家抗字 第110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 記謄本各1件、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借據1件、年輔助勞 工建購住宅貸款契約1件、交易明細、本院民事裁定(95年 度財管字第106號2件)、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件 (95年度家抗字第110號)、內政部營建署函1件、建物登記 謄本2件為證。
四、本件原權利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行政院96年1月30日所 核定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已於97年1月1日起



其貸款業務由聲請人概括承受。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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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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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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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段│20-28 │建│670.00 │10000分之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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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陳建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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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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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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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8層樓房 │57│57│平│鋼筋│2.│平│全部│
│ │56│育平六街46號│平區金城│鋼筋混凝│.3│.3│方│混凝│36│方│ │
│ │ │7樓之2 │段20-28 │土造 │5 │5 │公│土造│ │公│ │
│ │ │ │地號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金城段16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2。 │
│第三人陳建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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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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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積│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一│ │單│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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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6│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8層樓房 │9.│9.│平│平│10000 │第三人│
│ │17│育平六街46號│平區金城│鋼筋混凝│73│73│方│方│分之26│陳建仁│
│ │ │地下1層 │段20-28 │土造 │ │ │公│公│5 │所有。│
│ │ │ │地號 │ │ │ │尺│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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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金城段16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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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