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548號
TNDV,97,司拍,548,200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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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卯○○
            樓之1
相 對 人 丙○○○○○○○○
            樓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癸○○○○○○○○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子○○○○○○○○
相 對 人 丑○○○○○○○○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寅○○○○○○○○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陳塗於民國82年2月15日向第三人 吳蔡春蓮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2年8月15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吳蔡春蓮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00, 000元。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47號96年8月 24日和解筆錄第三人吳蔡春蓮將抵押債權移轉予相對人卯○ ○及第三人林晨雄林清雄、游友坤3人各3分之1;而第三 人林晨雄林清雄、游友坤於97年1月22日並以郵局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將債權移轉予相對人卯○○。第三人陳塗已於 民國82年3月6日死亡,由繼承人陳玉霞、陳東榮郭陳玉雲陳毓坪、陳榮宗、陳榮池陳榮津、陳榮欽、陳毓洲、陳 林玉桂陳慧珠王陳碧霞陳絹、陳昭蓉於民國89年1月 10日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



謄本各1件、和解筆錄、郵局存證信函2件為證。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 參照)。查本件相對人陳林玉桂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死亡 ,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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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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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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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營市 ○○○段│1441│建│59.5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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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陳玉霞、陳東榮郭陳玉雲陳毓坪、陳榮宗、陳榮池、│
陳榮津、陳榮欽、陳毓洲陳慧珠王陳碧霞陳絹、陳昭蓉公│
│同共有部份准許;陳林玉桂部分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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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