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阮清淵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阮鏡峰、黃秋惠向高雄市第十信用 合作社(嗣概括讓與予泛亞商業銀行,泛亞商業銀行又更名 為寶華商業銀行)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 34,800,000元②34,800,000元③3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並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阮清淵、阮鏡峰、黃秋惠於82年6月30日向高雄市 第十信合作社借用①29,000,000②29,000,000③29,000,000 元,借款期限均至83年6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第三人阮清淵、阮鏡峰、黃秋惠自83年11月2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7,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阮清淵已於93年4月2日將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另本件之 債權及抵押權業已由寶華商業銀行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原名 通用商業資融國際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5件、借據影本3件、財政部函及台北市政府函 影本、讓渡書及報紙公告各1份等為證。
四、依相對人於97年5月9日之陳述意見狀,陳稱第三人阮清淵當 時並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何能充當設定義務人,如此 巨額擔保之貸款何以能在短短15日內完成云云。惟非訟事件 採形式審查,無從審酌實體上事項,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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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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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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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營市 │三德│474 │田│ 124.78 │全部 │重測前: │
│ │ │ │ │ │ │ │ │王公廟段 │
│ │ │ │ │ │ │ │ │309-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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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新營市 │三德│475 │田│ 19.20 │全部 │重測前: │
│ │ │ │ │ │ │ │ │王公廟段 │
│ │ │ │ │ │ │ │ │308-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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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縣│新營市 │三德│476 │建│ 1200.89 │全部 │重測前: │
│ │ │ │ │ │ │ │ │王公廟段 │
│ │ │ │ │ │ │ │ │310-1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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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縣│新營市 │三德│477 │水│ 113.26 │全部 │重測前: │
│ │ │ │ │ │ │ │ │王公廟段 │
│ │ │ │ │ │ │ │ │310-5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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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縣│新營市 │三德│478 │田│ 1171.22 │全部 │重測前: │
│ │ │ │ │ │ │ │ │王公廟段 │
│ │ │ │ │ │ │ │ │322-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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