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潘崇輝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民國82年6月11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潘崇輝於82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 借款期限至83年6月28日止,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本約之 內容無異議時,視同雙方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 ,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第三人潘崇輝自97年1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共788,11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 件、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1件、消費性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 書影本1件及房屋借款增補合約影本1份、繳款記錄等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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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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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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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大忠│444 │建│ 24.9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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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南區 │大忠│445 │建│ 45.3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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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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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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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3│台南市南區國│台南市南│2層樓房 │47│49│97│平│全部│
│ │ │民路116巷12 │區○○段│補強磚造│.4│.8│.2│方│ │
│ │ │弄10號 │444地號 │ │0 │8 │8 │公│ │
│ │ │ │、445地 │ │ │ │ │尺│ │
│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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