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嚴何玉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嚴柳萍、高金木、高吳清 向聲 請人(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 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 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月20日起至122年1月20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①嚴柳萍、高金木、高吳清 ②嚴柳萍、高金木、 嚴何玉枝於①92年7月16日②92年4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 5,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5年7月16日② 97年4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嚴何 玉枝、嚴柳萍、高金木、高吳清 自93年12月20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919,776元②551,219元,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嚴何玉枝已於93年12月7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94年執字第15013號分配表影本1份、借據影本2件 、交易明細表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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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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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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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日新│272 │溝│ 52.35 │全部 │重測前:鹽埕段│
│ │ │ │ │ │ │ │ │287-100地號, │
│ │ │ │ │ │ │ │ │面積48平方公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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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南區 │日新│1121│道│ 3.95 │全部 │重測前:鹽埕段│
│ │ │ │ │ │ │ │ │332-100地號, │
│ │ │ │ │ │ │ │ │面積4平方公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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