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庚○○
巷2號
債 權 人 甲○○
樓之1
債 權 人 丁○○
之31
債 權 人 戊○○
5樓之
債 權 人 丙○○
5樓之
債 權 人 寅○○
號
債 權 人 子○○
號10
債 權 人 壬○○
段91
債 權 人 丑○○
3號
債 權 人 癸○○
債 權 人 乙○○
巷28
債 權 人 己○○
之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
㈡補債務人飛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補債權人係債務人員工之證明。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
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
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
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
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共13人,均對同一債務人請求核
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正裁判費
12,0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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