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208號
債 權 人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美樂興電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樂興電工材料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樂興電工材料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 補正①釋明請求31,796元之依據(出貨單記載金額為30,796 元)②提出債務人美樂興電工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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