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父 乙○○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寄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瑞城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以
被告身體不適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本院前以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
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1月30日執行羈押。嗣因被告另因槍砲等
案件,業經判刑確定,並於97年2月27日停止羈押入獄執行,是
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