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7年度,3號
TNDM,97,重訴,3,200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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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父 乙○○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寄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瑞城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
被告身體不適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本院前以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
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1月30日執行羈押。嗣因被告另因槍砲等
案件,業經判刑確定,並於97年2月27日停止羈押入獄執行,是
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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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