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罹患心臟病,身體虛弱,又已與 妻子離異,家中尚有仍就學之二名子女亟需照顧,且被告已 坦承大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深感悔悟,爰具狀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 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 押必要,而於97年4月9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 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被告確已坦承部分販賣海洛因 犯行,是認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 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