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870號
TNDM,97,易,870,2008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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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405
號、97年度偵字第3853、5499、6207、6350號),及同署移送併
辦(97年度偵字第8567、8763號),被告就被訴及併辦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於民國九十三、九十四年間曾因妨害兵役及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六月、五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後,於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能預見將金融 帳戶及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係供作財產犯罪等不法用 途,猶分別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後三次 於附表壹所示之時、地,分別將如附表壹所示之帳戶,以每 本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出售予綽號「志仔」、不 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用以便利他人犯罪後,將金錢存入該帳 戶而取得犯罪所得。嗣取得乙○○所出售之如附表壹編號一 至三所示四個帳戶使用之各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貳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附表貳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壬○○、癸○○ 、庚○○、丁○○、戊○○、丙○○、辛○○、己○○,分 別詐得如附表貳所示之金額時,即將乙○○所出售之如附表 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四個帳戶,分別作為詐欺取財匯款之用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秀桃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陳昭蓉、陳素琴、王伽雯王惠君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之證述。
㈣證人壬○○、癸○○、庚○○、丁○○、戊○○、丙○○、 辛○○、己○○於警詢之證述。
㈤被害人壬○○、癸○○、庚○○、丁○○、戊○○、丙○○ 、辛○○、己○○提出之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共十紙 。




㈥被害人丙○○、己○○提出之雅虎奇摩網路拍賣列印資料各 一份。
㈦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函送之被告新市郵局局號0 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往來明細各一份。
㈧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函送之林秀桃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各一份。 ㈨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函送之陳素琴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飲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份。 ㈩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函送之王惠君局號○○三一 四九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 明細各一份。
三、核被告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原起訴書雖 認被告係詐欺集團之車手,涉嫌共犯詐欺取財罪,惟經蒞庭 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事實如上所述,並更正被告涉犯之法條 為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見本院卷第三○、三六、三七頁),本院自無庸變 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又被告有如上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 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案三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 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又被告先後 三次販賣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所示帳戶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五六七號、八七六三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案起訴之被告販賣自己新市郵局帳戶及不知情之王惠君 臺南虎尾寮郵局帳戶之事實,分別為實質上同一之案件,為 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貪圖小 利出售人頭帳戶,致取得該人頭帳戶之人利用此帳戶及提款 卡,得以順利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且使犯罪難以查緝,等 同助長犯罪,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權之危害不輕,兼衡其素 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販賣之帳戶數目、被害人受騙金 額及其犯罪後先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就其所犯上開三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號│出售時間│出 售 地 點│出售金額│出 售 之 帳 戶│被害人│
├──┼────┼───────┼────┼─────────┼───┤
│ 一 │95年3月2│臺南市○○路靠│3000元 │乙○○向臺南縣新市│附表貳│
│ │9日至96 │近家樂福附近路│ │郵局所申辦之局號:│編號一│
│ │年11月15│邊 │ │0000000號、帳號: │、二、│
│ │日前之某│ │ │0000000號帳戶存摺 │三所示│
│ │日 │ │ │、提款卡及密碼。 │之葉秀│
│ │ │ │ │ │鈺、葉│
│ │ │ │ │ │懿玲、│
│ │ │ │ │ │庚○○│
│ │ │ │ │ │ │
├──┼────┼───────┼────┼─────────┼───┤
│ 二 │95年3月2│臺南縣永康市炮│6000元 │乙○○所竊取之其岳│附表貳│
│ │9日至96 │校附近路邊 │ │母林秀桃所有第一商│編號四│
│ │年11月17│ │ │業銀行大灣分行帳號│、五所│
│ │日前之某│ │ │:00000000000號帳 │示之林│
│ │日 │ │ │戶提款卡、密碼(許│秋蘭、│
│ │ │ │ │志祥涉嫌竊盜部分,│戊○○│
│ │ │ │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
│ │ │ │ │;及乙○○透過其不│ │




│ │ │ │ │知情之配偶陳昭蓉(│ │
│ │ │ │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
│ │ │ │ │處分)向姑嫂陳素琴│ │
│ │ │ │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
│ │ │ │ │訴處分)借用之京城│ │
│ │ │ │ │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提款卡、密碼。│ │
├──┼────┼───────┼────┼─────────┼───┤
│ 三 │95年3月 │臺南縣永康市永│3000元 │乙○○透過其不知情│附表貳│
│ │29日至97│大路路邊 │ │之配偶陳昭蓉(另經│編號六│
│ │年1月7日│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七、│
│ │前之某日│ │ │)向友人王伽雯(另│八所示│
│ │ │ │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之何信│
│ │ │ │ │分)借用之不知情王│德、陳│
│ │ │ │ │惠君(另經檢察官為│淑鈴、│
│ │ │ │ │不起訴處分)所有之│己○○│
│ │ │ │ │臺南虎尾寮郵局局號│ │
│ │ │ │ │:003149號、帳號:│ │
│ │ │ │ │0000000號帳戶提款 │ │
│ │ │ │ │卡及密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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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貳:
┌──┬───┬────┬────┬─────────┬───────┐
│編號│被害人│受騙時間│受騙地點│ 詐 騙 方 式 │詐騙金額及匯入│
│ │ │ │ │ │之詐騙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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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壬○○│96年11月│ 臺北縣 │佯稱被害人電視購物│⑴遭詐騙29,999│
│ │ │15日晚上│ │付款方式錯誤,要被│ 元。 │
│ │ │8時20分 │ │害人至郵局確認是否│⑵匯入乙○○所│
│ │ │許 │ │有遭扣款,並詢問郵│ 有之新市郵局│
│ │ │ │ │局提款卡之客服電話│ 局號:019146│
│ │ │ │ │。之後接到自稱郵局│ 1號、帳號:0│
│ │ │ │ │客服人員之男子以08│ 566684號帳戶│
│ │ │ │ │00000000顯示來電,│ 。 │
│ │ │ │ │詢問餘額及交易明細│ │
│ │ │ │ │表資料。因被害人郵│ │
│ │ │ │ │局餘額不足未遭扣款│ │
│ │ │ │ │,便又問被害人有無│ │
│ │ │ │ │其他銀行帳戶,並要│ │




│ │ │ │ │其至銀行查詢是否有│ │
│ │ │ │ │被扣款。被害人便至│ │
│ │ │ │ │臺北縣板橋市○○街│ │
│ │ │ │ │郵局以其合作金庫提│ │
│ │ │ │ │款卡查詢,並依該客│ │
│ │ │ │ │服人員之指示,將其│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號帳戶內之29,999 │ │
│ │ │ │ │元轉出存入對方提供│ │
│ │ │ │ │之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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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癸○○│96年11月│ 臺北縣 │佯稱被害人電視購物│⑴遭詐騙29,987│
│ │ │15日晚上│ │貨到付款時,付款單│ 元。 │
│ │ │7時15分 │ │誤簽為分期付款,要│⑵匯入乙○○所│
│ │ │許 │ │求至郵局用提款卡做│ 有之新市郵局│
│ │ │ │ │取消之動作,被害人│ 局號:019146│
│ │ │ │ │依其指示操作,便由│ 1號、帳號:0│
│ │ │ │ │其0000000000000000│ 566684號帳戶│
│ │ │ │ │號第一銀行帳戶內之│ 。 │
│ │ │ │ │29,987元匯出存入對│ │
│ │ │ │ │方提供之0000000000│ │
│ │ │ │ │684號郵局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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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庚○○│96年11月│基隆市 │佯稱被害人電視購物│⑴遭詐騙13,079│
│ │ │15日下午│ │貨到付款時,簽收單│ 元。 │
│ │ │6時許接 │ │誤拿為銀行扣款聯單│⑵匯入乙○○所│
│ │ │獲詐騙電│ │,要求持提款卡至郵│ 有之新市郵局│
│ │ │話,同日│ │局操作,以確定身分│ 局號:019146│
│ │ │晚上7時1│ │,被害人依其指示至│ 1號、帳號:0│
│ │ │分許匯款│ │自動櫃員機操作,便│ 566684號帳戶│
│ │ │ │ │由其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 │ │內之13,097元匯出存│ │
│ │ │ │ │入對方提供之091461│ │
│ │ │ │ │0000000號郵局帳戶 │ │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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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丁○○│96年11月│ 高雄市 │佯稱被害人電視購物│⑴遭詐騙3萬100│
│ │ │17日 │ │付款方式誤簽成分期│ 0元。 │




│ │ │ │ │付款,並說郵局將致│⑵匯入林秀桃所│
│ │ │ │ │電確認。而後一位自│ 有之第一商業│
│ │ │ │ │稱郵局人員之男子打│ 銀行大灣分行│
│ │ │ │ │電話要其先付分期付│ 帳號:626668│
│ │ │ │ │款之總額才能取消分│ 016001號帳戶│
│ │ │ │ │期付款,該筆錢會退│ 。 │
│ │ │ │ │回,被害人依其指示│ │
│ │ │ │ │操作,便將31,000元│ │
│ │ │ │ │轉帳匯入0000000000│ │
│ │ │ │ │1號第一銀行大灣分 │ │
│ │ │ │ │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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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戊○○│96年12月│ 彰化縣 │佯稱被害人電視購物│⑴遭詐騙2筆, │
│ │ │4日下午 │ │貨到付款時,付款單│ 分別為29,989│
│ │ │6時46分 │ │誤簽為分期付款,會│ 元及97,000元│
│ │ │許 │ │從其帳戶扣款,要其│ 。 │
│ │ │ │ │取消交易,被害人依│⑵其中29,989元│
│ │ │ │ │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匯入陳素琴所│
│ │ │ │ │操作結果,分別匯出│ 有之京城商業│
│ │ │ │ │29,989元及97,000元│ 銀行永康分行│
│ │ │ │ │至000000000000號京│ 帳號:028220│
│ │ │ │ │城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號帳│
│ │ │ │ │帳戶及000000000000│ 戶。 │
│ │ │ │ │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另筆97,000元│
│ │ │ │ │帳戶內。 │ 匯入曹婉瑜(│
│ │ │ │ │ │ 另案偵辦)所│
│ │ │ │ │ │ 有之台北富邦│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18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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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丙○○│97年1月7│ 臺中市 ○○○路上以陳春蘭所│⑴遭詐騙5,680 │
│ │ │晚上8時 │ │申請之雅虎奇摩拍賣│ 元。 │
│ │ │許上網購│ │帳號:sZ000000000 │⑵匯入王惠君所│
│ │ │物,同年│ │號名義,刊登物品拍│ 有之臺南虎尾│
│ │ │月9日上 │ │賣訊息,致被害人信│ 寮郵局局號:│
│ │ │午8時30 │ │以為真,下標購物並│ 003149、帳號│
│ │ │分許匯款│ │匯款。 │ :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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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辛○○│97年1月9│ 臺南市 │在奇摩拍賣網站上以│⑴遭詐騙5,900 │
│ │ │日下午2 │ │帳號:bon751010號 │ 元。 │
│ │ │時30分許│ │刊登物品拍賣訊息,│⑵匯入王惠君所│
│ │ │上網購物│ │致被害人信以為真,│ 有之臺南虎尾│
│ │ │,同年月│ │下標購物並匯款。 │ 寮郵局局號:│
│ │ │10日下午│ │ │ 003149、帳號│
│ │ │1時5分許│ │ │ :0000000號 │
│ │ │匯款 │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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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己○○│97年1月9│ 新竹縣 │在網路上刊登物品拍│⑴遭詐騙兩筆,│
│ │ │日晚上7 │ │賣訊息,致被害人信│ 分別為8,000 │
│ │ │時許上網│ │以為真,下標購物並│ 元及7,890元 │
│ │ │購物,同│ │匯款。事後再以匯款│ 。 │
│ │ │日晚上8 │ │帳戶遭凍結為由,要│⑵其中8,000元 │
│ │ │時許及同│ │求被害人重新匯款至│ 匯入王惠君所│
│ │ │年月11日│ │另一帳戶。 │ 有之臺南虎尾│
│ │ │下午6時 │ │ │ 寮郵局局號:│
│ │ │許匯款 │ │ │ 003149、帳號│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 另筆7,890元 │
│ │ │ │ │ │ 匯入柯嘉鑫所│
│ │ │ │ │ │ 有之國泰世華│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52803號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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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