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215號
TNDM,94,訴,1215,20080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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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 原名宙○
           指定送達
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
度偵字第4521、4522、6387、8005、8793、986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H○○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其餘被訴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部分均無罪。
前 言
壹、按案件,指被告及其犯罪事實。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 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亦可參酌。由此可知,若被告有一 人以上,為盡舉證責任及俾被告得以具體行使防禦權,檢察 官自應就其起訴之案件,針對各該被告之各該特定被訴事實 ,分別提出個別之證據清單,始謂盡其形式舉證責任。貳、
查本案經偵查檢察官於94年8月5日提起公訴,於同年9月23 日繫屬本院,全案被告共計28名、卷宗33宗(含93年度他字 第728號卷6宗、93年度他字第1448號卷2宗、94年度偵字 4521號卷17宗、94年度偵字第4522號卷1宗、94年度偵字第 6387號卷1宗、94年度偵字第8005號卷2宗、94年度偵字第 8793號卷3宗、94年度偵字第9860號卷1宗),此有蓋有本院 93年3月23日收文章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9月22 日子○朝讓94偵4521字第57502號函一紙可稽。惟檢察官起 訴書有諸多未符法定程式或未臻完備之處,如犯罪事實敘及 但未提及所犯法條者、或有雖列證據清單但未載明證據資料 出處者、或有筆錄漏未簽名者,或有註明出處但並非該頁筆 錄者,且未就各被告之證據方法分別區隔記載,而係包裹提 出,乃經本院於95年1月6日以南院慧刑寒94訴1215字第



095000967號函請公訴人補正,並經蒞庭公訴黃檢察官於95 年2月9日以子○朝清94蒞8871字第8445號函提出補充理由書 前來,此有補充理由書一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㈢頁90至97 )。嗣蒞庭公訴檢察官分別於96年5月1日以子○瑞問95蒞 9725字第32638號函(見本院卷㈧頁1至31)、96年5月4日以 子○瑞問95蒞9725字第34007號函(見本院卷㈧頁32至37) 、96年7月17日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54560號函(見本院 卷㈧頁204至212)、96年9月28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 77059號函(見本院卷頁23至138)分別提出補充理由書前 來,茲依時間先後,將檢察官提起公訴、補正等事宜排序如 下:
㈠94年8月5日提起公訴,同年9月23日始繫屬法院。 ㈡95年2月9日,指出證據清單各該證據方法之出處及其待證 事項。
㈢96年5月1日,提出各被告之證據清單。
㈣96年5月4日,補提被告黃○○、D○○之證據清單。 ㈤96年7月17日提出95蒞9725字第54560號函補充理由書,確 認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並說明以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全文 為基礎,其中有所變更、追加或減縮部分,將以括號特別 註明;每一單元之犯罪事實下方,併臚列該單元犯罪事實 涉案被告及所犯法條。本件全部被告之犯罪事實,即以該 補充理由書為準。
㈥96年9月26日,針對每位被告各該特定之被訴事實提出證 據清單,並特別說明之前96年5月1日子○瑞問95蒞9725 字第32638號函、96年5月4日子○瑞問95蒞9725字第34007 號函所提出之證據清單均不再援用,以此次函文附件所示 證據清單取代之。
綜合上開全程說明可知,經公訴檢察官補正後,本案審理之 範圍,已屬特定,各被告之被訴事實及各項具體證據方法, 應以上開㈤㈥所載為範圍。嗣本院並於97年5月13日就各 項證據方法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為裁定,並合法送達,且為力 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避免延宕,乃分別於97年5月14 日以南院雅刑寒94訴1215字第0970036009號函、97年5月22 日以南院雅刑寒94訴1215字第0970024237號函,促請辯護人 、檢察官如欲聲請傳喚證人交互詰問,應於收文7日內向本 院提出,此有本院2紙函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頁157、 163 )。
關於本件判決書之製作,其格式係採一被告一判決書,公訴 意旨逕引檢察官嗣所補提之補充理由書,並將各該證人筆錄 全貌收錄於判決內之理由如下:




㈠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被告人數多達28人,犯罪事實複雜 ,起訴法條未盡相同,各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所提出 之證據方法,關於證據能力有無之主張各有所本,因此, 先就各被告分別為證據能力之裁定,進而以經裁定具有證 據能力之證據方法為基礎,就各被告形成有罪、無罪之心 證,乃進而就每一被告製作一判決書。
㈡其次,判決書係法院就檢、辯雙方所提出之證據及聲請調 查之證據所為一定評價之意思表示,本案事實龐雜,且證 據數量眾多,為使閱讀判決之人得以貼近、瞭解檢察官起 訴事實、相對應之起訴法條,及所舉各項證據方法之內容 ,乃逕引補充理由書之犯罪事實,並為能方便直接形成心 證,將各該證人筆錄收錄於理由內,並昭公信。叄、茲將全案被告被訴事實、所涉法條、檢察官之求刑、被告認 罪與否及本院判決結果,整理列舉如下開表一所示,俾利掌 握全案情節。
表一:
┌───┬────┬─────────┬──────────┬────────┬──────┬───────┐
│編號(│被告 │所犯事實 │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法│檢察官之求刑 │被告認罪與否│本院判決之結果│
│依起訴│ │(以95蒞9725補充理│條 │ │ │ │
│書被告│ │由書為準) │ │ │ │ │
│次序)│ │ │ │ │ │ │
├───┼────┼─────────┼──────────┼────────┼──────┼───────┤
│ 1 │戊○○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4項圍標罪 │褫奪公權4年,併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五①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科新台幣3000萬元│3.否認 │3.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罰金。 │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2 │庚○○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5年,褫 │1.否認 │1.有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4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3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四② │ 及同條第5項前段借 │ │5.否認 │5.無罪 │
│ │ │6.犯罪事實五① │ 牌投標罪 │ │6.否認 │6.無罪 │
│ │ │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 │5.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 信罪 │ │ │ │
│ │ │ │6.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3 │卯○○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6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 │ │
│ │ │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 │ │
├───┼────┼─────────┼──────────┼────────┼──────┼───────┤
│ 4 │甲○○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3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4項圍標罪 │奪公權2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四④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新台幣500萬元罰 │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 │ │3.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 信罪 │ │ │ │
│ │ │ │4.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5 │富欣企業│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92條 │罰金新台幣50萬元│否認 │無罪 │
│ │社 │ │ │。 │ │ │
├───┼────┼─────────┼──────────┼────────┼──────┼───────┤
│ 6 │壬○○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併 │否認 │無罪 │
│ │ │ │ 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 │科罰金新台幣50萬│ │ │
│ │ │ │ 用牌照投標罪 │元。 │ │ │
├───┼────┼─────────┼──────────┼────────┼──────┼───────┤
│ 7 │申○○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4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四④ │ 4款結夥竊盜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五① │2.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新台幣3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 │ │ 信罪 │金。 │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8 │癸○○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6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4.否認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五①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5.否認 │5.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 │5.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9 │A○○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10 │午○○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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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宙○○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褫 │1.認罪 │1.有罪 │
│ │(起訴後│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認罪 │2.無罪 │
│ │更名為黃│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1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峻林,以│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下仍稱黃│5.犯罪事實四②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5.否認 │5.無罪 │
│ │友良) │6.犯罪事實四③ │ 4款結夥竊盜罪 │ │6.否認 │6.無罪 │
│ │ │7.犯罪事實五①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8.犯罪事實五② │ 務侵占罪 │ │ │ │
│ │ │ │5.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 信罪(含左開5、6之│ │ │ │
│ │ │ │ 事實) │ │ │ │
│ │ │ │6.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含左 │ │ │ │
│ │ │ │ 開7、8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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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己○○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若認罪並證述其他│1.認罪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共犯犯罪,及提供│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捐贈新台幣150萬 │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元,處有期徒刑2 │4.認罪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五①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年,緩刑4年。 │5.否認 │5.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 │5.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13 │戌○○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褫 │1.否認 │1.有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1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五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五②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 │4.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含左 │ │ │ │
│ │ │ │ 開4、5犯罪事實)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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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未○○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2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奪公權1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新台幣100萬元罰 │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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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丙○○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2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16 │丁○○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2年2月。│否認 │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17 │丑○○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 │否認 │有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18 │寅○○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8月。│否認 │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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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C○○ │1.犯罪事實五③乙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期徒刑6年,褫 │否認 │無罪 │
│ │ │ │ 第1項第5款圖利罪、│奪公權5年,併科 │ │ │
│ │ │ │ 刑法第132條第1款洩│罰金新台幣500萬 │ │ │
│ │ │ │ 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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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辰○○ │1.犯罪事實五① │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期徒刑10年,褫│1.否認 │有罪 │
│ │ │2.犯罪事實五② │ 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奪公權5年,併科 │2.否認 │ │




│ │ │3.犯罪事實五③甲 │ 收賄罪(含左開1、2│罰金新台幣200萬 │3.否認 │ │
│ │ │ │ 、3之事實) │元。 │ │ │
├───┼────┼─────────┼──────────┼────────┼──────┼───────┤
│ 21 │地○○ │1.犯罪事實五① │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期徒刑12年,褫│1.否認 │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五② │ 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奪公權5年,併科 │2.否認 │ │
│ │ │3.犯罪事實五③乙 │ 收賄罪(含左開1、 │罰金新台幣500萬 │3.否認 │ │
│ │ │ │ 2、3之事實) │元。 │ │ │
├───┼────┼─────────┼──────────┼────────┼──────┼───────┤
│ 22 │宇○○ │1.犯罪事實五③甲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期徒刑6年,褫 │否認 │無罪 │
│ │ │ │ 第1項第5款圖利罪 │奪公權5年,併科 │ │ │
│ │ │ │ │罰金新台幣300萬 │ │ │
│ │ │ │ │元。 │ │ │
├───┼────┼─────────┼──────────┼────────┼──────┼───────┤
│ 23 │B○○ │1.犯罪事實四③ │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2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四④ │ 4款結夥竊盜罪 │ │2.認罪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五② │2.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3.否認 │3.無罪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24 │黃○○ │1.犯罪事實四③ │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年,併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六② │ 4款結夥竊盜罪 │科罰金新台幣50萬│2.認罪 │2.無罪 │
│ │ │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元。 │ │ │
│ │ │ │ 例第7條第4項違法持│ │ │ │
│ │ │ │ 有槍砲罪、槍砲彈藥│ │ │ │
│ │ │ │ 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 │ │
│ │ │ │ 第4項違法持有子彈 │ │ │ │
│ │ │ │ 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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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乙○○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 制罪 │ │ │ │
├───┼────┼─────────┼──────────┼────────┼──────┼───────┤
│ 26 │天○○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 制罪 │ │ │ │
├───┼────┼─────────┼──────────┼────────┼──────┼───────┤
│ 27 │玄○○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 制罪 │ │ │ │
├───┼────┼─────────┼──────────┼────────┼──────┼───────┤
│ 28 │D○○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六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 │ │ │
│ │ │ │ 害公務罪 │ │ │ │
└───┴────┴─────────┴──────────┴────────┴──────┴───────┘
事 實
壹、背景說明:
緣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下稱第六河川局)有鑑於曾文 溪北勢洲橋至二溪橋間河段彎曲,長年淤積易致水患,而決 定於民國(下同)93年3月間辦理疏浚工程發包作業,並定 於93年3月16日上午10時在第六河川局會議室審查及開標。 工程內容預定以標售土石方式進行發包,而辦理名為「曾文 溪曾文二號橋至北勢洲橋堤段河川環境改善工程工石標售」 (以下均簡稱系爭疏浚工程),以該河段總長3.8公里,寬 度210公尺,若以4至6公尺不等之設計預定疏浚深度計算, 總計約有0000000立方公尺之土石,工期自93年3月24日起至 94年3月18日止,工程內容係採取出售與曾文溪河床4至5公 尺深之土石方,由得標廠商自行開挖、載離與販售。 第六河川局負責規劃設計此標售案之課員k○○為訂定工程 底標,依據附近堤防地質鑽探資料,認為曾文溪淤積土石中 ,成份以土為主,應以土方價格為編列預算之參考標準,而 以每一立方公尺土方價格新臺幣(下同)15.28元,而訂底 標為4800萬元,以概括承受之方式發包。
貳、
H○○(更名前為宙○○,本案繫屬後96年3月7日始更名, 以下仍稱宙○○)係忠勤企業社之負責人,與庚○○係表兄 弟關係,庚○○係富欣企業社之實際經營者(名義負責人為 壬○○),並於93年間擔任臺南縣議員;己○○則為太山營 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戌○○則係佳億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及 震聯有限公司之實際經營者(戌○○之子未○○為名義負責 人)。宙○○、庚○○及戌○○三人為求以低價得標,竟基 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囑由無犯 意聯絡之己○○指使不知情之未○○、丙○○、癸○○,於 系爭疏浚工程開標日即93年3月16日前約10至12日,前往位 於高雄縣岡山鎮之第六河川局門口觀察領取系爭疏浚工程標 單之廠商,並抄錄車牌以確認廠商為孰,以為圍標之準備。 宙○○、庚○○與戌○○承前開犯意聯絡,分別以電話聯絡 購買系爭疏浚工程標單及有意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參與圍標, 並決定於系爭疏浚工程開標前一日即93年3月15日晚上,在 臺南縣佳里鎮嘟嘟餐廳舉行圍標協調餐會,以協議上開工程 之圍標事宜,通知已購買標單或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Y○ ○、W○○、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縣仔、林登源、N○○、



f○○、J○○、乙○○、郭逎暉、戴金順、R○○、Q○ ○、P○○),會中庚○○、宙○○等人,或以平日與其他 業者之交情,或以10萬元至80萬元不等之代價,說服廠商不 為投標,並與啟峰營造有限公司、萬加營造有限公司、水遠 營造有限公司、和益營造有限公司、c○○、h○○、年籍 不詳之男子縣仔、勝仔、國興仔、J○○、徐和川、P○○ 、Y○○、許耀德(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達成圍標之協 議,使上開參與謀議之廠商不為投標。
宙○○、庚○○及戌○○三人更承前開犯意聯絡,欲以陪標 之方式使富欣企業社順利標得系爭疏浚工程,乃於93年3月 16 日上午,宙○○以其忠勤企業社故意未附押標金之方式 陪標,戌○○亦以其佳億實業故意未附押標金之方式陪標, 戌○○並以宙○○之配偶辛○○所購買、付款人為臺灣銀行 永康分行、票號為FF0000000號之150萬元之支票充作押標金 ,而以震聯有限公司名義就系爭疏浚工程參與陪標。富欣企 業社於93年3月16日上午以5000萬元標得系爭疏浚工程,並 於得標當日下午或隨後2、3日內,由宙○○指示不知情之己 ○○,依宙○○、庚○○事先所允不為投標之代價,分別交 予R○○(代表啟峰營造有限公司)15萬元、萬加營造有限 公司10萬元、Q○○(代表水遠營造公司)10萬元、和益營 造有限公司30萬元、縣仔20萬元、J○○10萬元、國興仔20 萬元、勝仔10萬元、徐和川10萬元、P○○10萬元,Y○○ 及W○○二人雖未獲圍標金,但經允許入場挖取砂石(以上 獲得圍標金或圍標代價之人,均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 。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 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行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訊據被告宙○○就其所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之犯 行坦承不諱(見本院97年6月25日審判筆錄)。經本院查: ㈠被告宙○○係忠勤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庚○○係富欣企 業社之實際經營者之事實,業據被告宙○○自承在卷,此 部分事實要可認定。此外,忠勤企業社以未附押標金之方 式投標系爭疏浚工程,系爭疏浚工程於93年3月16日上午 10 時許,由富欣企業社以5000萬元得標,並由富欣企業 社於同年3月18日與第六河川局訂立土石標售契約,契約 之內容除契約書上之約定條款外,另外包括第六河川局之 工程估價單、系爭疏浚工程土石標售預度進度表、土石標 售補充說明,此有經濟部第六河川局開(決)標紀錄表、



契約書、第六河川局工程估價單、土石標售補充說明各1 紙在卷可資佐證(見93年度他字第728號卷㈠頁8至38)。 從而,共同被告庚○○所經營之富欣企業社確以5000萬元 標得系爭疏浚工程、忠勤企業社則以未附押標金之方式投 標之事實,要可認定。
㈡次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之證述內容: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檢察官94年6月13日偵查時 證稱,其於系爭疏浚工程投標前一日接獲戌○○電話 ,表示被告庚○○有事欲與其談論而邀其至嘟嘟餐廳 ,至嘟嘟餐廳時,見被告庚○○自餐廳裡走出並詢問 其是否要投標系爭疏浚工程,其答以沒有,被告庚○ ○並告知當日與戌○○至該處係為討論系爭疏浚工程 投標事宜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4521號卷頁7至10 );其曾於93年8月間參加過系爭疏浚工程股東會議 ,會議由被告庚○○主持,宙○○並提及帳冊中有一 筆1千1百多萬元是用以支付搓圓仔湯的錢(即圍標金 )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4521號卷頁124至126)。 ⑵茲詳細勾稽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甲○○證述內容可知 ,證人甲○○確有見聞共同被告庚○○參加嘟嘟餐廳 圍標餐會、且於系爭疏浚工程股東會時聽聞被告宙○ ○說明帳目中有支出圍標金之事實,要可認定。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之證述內容: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94年6月1日檢察官偵查時證 稱,其於系爭疏浚工程開標前十二日,由宙○○指示 其至第六河川局門口觀察購買標單之廠商,其為避免 遭人注意,再指示不知情之癸○○、未○○及丙○○ 前往觀察,用以確認有投標意願之廠商。開標前一日 晚上,由其與庚○○、宙○○及戌○○以電話邀約欲 投標之廠商到嘟嘟餐廳,研討圍標的情勢,當日坐在 餐廳裡面的包廂,庚○○坐在門口處,與各廠商約定 不同的價金,使渠等不參與投標。關於圍標之金額, 部分是由庚○○經手,其中啟峰營造15萬元、森澤40 萬元、萬加營造10萬元、水遠營造10萬元、和益營造 30 萬元、上揚實業30萬元、c○○80萬元、h○○ 10萬元、縣仔20萬元、涂呈10萬元、國興仔10萬元、 勝仔10萬元,Y○○及W○○未拿圍標金但可自行挖 取砂石。圍標金係宙○○將現金交予其送給啟峰營造 、森澤實業、萬加營造、水遠營造、和益營造、上揚 實業、c○○、h○○、縣仔、J○○、國興仔及勝



仔,其知震聯(戌○○)、忠勤(宙○○)及永益( 陳子文)均係陪標等語(見94偵4521號第10卷頁168- 174、94偵4521號第11卷頁26-28、29-32)。 ⑵茲詳細勾稽證人己○○之證述內容可知,本案係由證 人己○○、被告宙○○及共同被告庚○○共同討論系 爭疏浚工程之圍標事宜,並由證人己○○、共同被告 戌○○、庚○○及被告宙○○分別通知有意投標之廠 商前來參加圍標餐會,富欣企業社標得系爭疏浚工程 後,再由被告宙○○將圍標金交予共同被告己○○轉 交予廠商等事實,要可認定。
⑶次查,被告宙○○所屬之忠勤企業社以未附押標金之 方式參與圍標,業如前述。震聯公司就系爭疏浚工程 投標時,其所附押標金係發票人為臺灣銀行永康分行 、票號FF0000000號、面額150萬元之支票,該支票係 由共同被告宙○○之配偶辛○○所購得一節,此有第 六河川局收入押標金清單、支票購買憑證各一紙在卷 可資佐證(見94偵字第4521號卷第15卷頁1、486-488 )。按公開招標之工程,有意投標之廠商不可能代同 為競爭對手之廠商提供押標金,使該廠商得以與己競 爭而投標,此為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查被告宙○○所 屬之忠勤企業社既投標系爭疏浚工程,且故意未附押 標金,自無理由由配偶辛○○購買面額150萬元之支 票交予同為競爭對手之震聯公司負責人即共同被告戌 ○○充作押標金,而任令震聯公司與其競爭。又此基 於合理之生活經驗法則之判斷,核與上開證人即共同 被告己○○所為「震聯之押標金係由宙○○所提供」 之供述相符,從而,足認震聯公司之投標要係出於被 告宙○○、共同被告庚○○、戌○○共同謀議所為之 陪標行為。
⒊至於補充理由書中所載「上揚實業公司」(按應係上揚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S○○、復逸砂石負責人h○○ 、金圖利營造負責人Y○○是否與被告宙○○、共同被 告庚○○、戌○○有圍標之合意,或事後收受圍標金或 利益,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尚無法證明,爰不 予認定,併予說明。
⒋茲再綜參上述各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可知,被告宙○○ 早於系爭疏浚工程發包招標前,即已與共同被告庚○○ 、己○○討論圍標事宜,並分別通知有意投標之廠商於 系爭疏浚工程投標前至嘟嘟餐廳聚會圍標,共同被告庚 ○○並授權共同被告己○○向參與廠商宣布圍標金各為



10 萬元,不論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招標公告上之限制, 富欣企業社得標後仍由共同被告己○○依約送圍標金予 廠商之事實,均要可認定,揆諸被告宙○○參與事前謀 議、事中參與圍標餐會、並以未附押標金之方式參與圍 標、事後再囑共同被告己○○贈送圍標金,足認被告宙 ○○確有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之圍標犯行,要可認定。 ㈢又辯護意旨謂被告宙○○係被動參與圍標,並無圍標犯意 云云。惟查,被告宙○○確有於事前討論圍標之事宜一節 ,業據證人己○○證述詳實,且其於圍標餐會即嘟嘟餐廳 聚會當晚,除聯絡欲投標之廠商外,亦親至現場,更可堪 認被告宙○○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 被告宙○○圍標之犯行,事證明確,要可認定,應依法論 科。
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之「獲取不當利益」 ,並不以與市價或核定底價相當為判斷標準,縱得標價格 未超過市價或核定底價,仍屬獲取不當利益,蓋若無不為 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廠商未必可獲得訂約機 會,而獲得訂約機會後可以獲得契約對價,應認已有不當 利益存在。故核被告宙○○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四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 約、協議以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 競爭罪。被告宙○○與共同被告庚○○、戌○○就系爭疏 浚工程之圍標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新舊刑法之比 較,詳下述)。又被告宙○○前揭數次聯合圍標行為,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宙○○與共犯庚○○ 、戌○○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價格之競爭,圖謀圍標公 共工程,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足以影響公共工程採購 之結果,所生危害非輕,其身為本件圍標案之起心動念、 主導整件圍標犯行之人,犯後承認犯行,而本罪法定刑度 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爰量處中度刑二年有期徒 刑。另被告宙○○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 罪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並不得予 以減刑之罪,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㈡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 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 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 從輕」之比較。故應依法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
⒉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2人以上 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 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之同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 除,本件被告宙○○與共同正犯庚○○、戌○○就前開 圍標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之刑 法第28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 正犯,對被告宙○○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 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現行刑法第28條,論以共 同正犯。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 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本件被告宙○○先後數 次圍標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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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