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215號
TNDM,94,訴,1215,200808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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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鄭勝智律師
      許明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
度偵字第4521、4522、6387、8005、8793、986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B○○無罪。
前 言
壹、按案件,指被告及其犯罪事實。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 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亦可參酌。由此可知,若被告有一 人以上,為盡舉證責任及俾被告得以具體行使防禦權,檢察 官自應就其起訴之案件,針對各該被告之各該特定被訴事實 ,分別提出個別之證據清單,始謂盡其形式舉證責任。貳、
查本案經偵查檢察官於94年8月5日提起公訴,於同年9月23 日繫屬本院,全案被告共計28名、卷宗33宗(含93年度他字 第728號卷6宗、93年度他字第1448號卷2宗、94年度偵字第 4521號卷17宗、94年度偵字第4522號卷1宗、94年度偵字第 6387號卷1宗、94年度偵字第8005號卷2宗、94年度偵字第 8793號卷3宗、94年度偵字第9860號卷1宗),此有蓋有本院 93年3月23日收文章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9月22 日癸○朝讓94偵4521字第57502號函一紙可稽。惟檢察官起 訴書有諸多未符法定程式或未臻完備之處,如犯罪事實敘及 但未提及所犯法條者、或有雖列證據清單但未載明證據資料 出處者、或有筆錄漏未簽名者,或有註明出處但並非該頁筆 錄者,且未就各被告之證據方法分別區隔記載,而係包裹提 出,乃經本院於95年1月6日以南院慧刑寒94訴1215字第 095000967號函請公訴人補正,並經蒞庭公訴黃檢察官於95 年2月9日以癸○朝清94蒞8871字第8445號函提出補充理由書 前來,此有補充理由書一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㈢頁90至97 )。嗣蒞庭公訴檢察官分別於96年5月1日以癸○瑞問95蒞 9725字第32638號函(見本院卷㈧頁1至31)、96年5月4日以



癸○瑞問95蒞9725字第34007號函(見本院卷㈧頁32至37) 、96年7月17日以癸○瑞問95蒞9725字第54560號函(見本院 卷㈧頁204至212)、96年9月28日癸○瑞問95蒞9725字第 77059號函(見本院卷頁23至138)分別提出補充理由書前 來,茲依時間先後,將檢察官提起公訴、補正等事宜排序如 下:
㈠94年8月5日提起公訴,同年9月23日始繫屬法院。 ㈡95年2月9日,指出證據清單各該證據方法之出處及其待證 事項。
㈢96年5月1日,提出各被告之證據清單。
㈣96年5月4日,補提被告玄○○、C○○之證據清單。 ㈤96年7月17日提出95蒞9725字第54560號函補充理由書,確 認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並說明以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全文 為基礎,其中有所變更、追加或減縮部分,將以括號特別 註明;每一單元之犯罪事實下方,併臚列該單元犯罪事實 涉案被告及所犯法條。本件全部被告之犯罪事實,即以該 補充理由書為準。
㈥96年9月26日,針對每位被告各該特定之被訴事實提出證 據清單,並特別說明之前96年5月1日癸○瑞問95蒞9725 字第32638號函、96年5月4日癸○瑞問95蒞9725字第34007 號函所提出之證據清單均不再援用,以此次函文附件所示 證據清單取代之。
綜合上開全程說明可知,經公訴檢察官補正後,本案審理之 範圍,已屬特定,各被告之被訴事實及各項具體證據方法, 應以上開㈤㈥所載為範圍。嗣本院並於97年5月13日就各 項證據方法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為裁定,並合法送達,且為力 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避免延宕,乃分別於97年5月14 日以南院雅刑寒94訴1215字第0970036009號函、97年5月22 日以南院雅刑寒94訴1215字第0970024237號函,促請辯護人 、檢察官如欲聲請傳喚證人交互詰問,應於收文7日內向本 院提出,此有本院2紙函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頁157、 163)。
關於本件判決書之製作,其格式係採一被告一判決書,公訴 意旨逕引檢察官嗣所補提之補充理由書,並將各該證人筆錄 全貌收錄於判決內之理由如下:
㈠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被告人數多達28人,犯罪事實複雜 ,起訴法條未盡相同,各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所提出 之證據方法,關於證據能力有無之主張各有所本,因此, 先就各被告分別為證據能力之裁定,進而以經裁定具有證 據能力之證據方法為基礎,就各被告形成有、無罪之心證



,乃進而就每一被告製作一判決書。
㈡其次,判決書係法院就檢、辯雙方所提出之證據及聲請調 查之證據所為一定評價之意思表示,本案事實龐雜,且證 據數量眾多,為使閱讀判決之人得以貼近、瞭解檢察官起 訴事實、相對應之起訴法條,及所舉各項證據方法之內容 ,乃逕引補充理由書之犯罪事實,並為能方便直接形成心 證,將各該證人筆錄收錄於理由內,並昭公信。叄、茲將全案被告被訴事實、所涉法條、檢察官之求刑、被告認 罪與否及本院判決結果,整理列舉如下開表一所示,俾利掌 握全案情節。
表一:
┌───┬────┬─────────┬──────────┬────────┬──────┬───────┐
│編號(│被告 │所犯事實 │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法│檢察官之求刑 │被告認罪與否│本院判決之結果│
│依起訴│ │(以95蒞9725補充理│條 │ │ │ │
│書被告│ │由書為準) │ │ │ │ │
│次序)│ │ │ │ │ │ │
├───┼────┼─────────┼──────────┼────────┼──────┼───────┤
│ 1 │戊○○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4項圍標罪 │褫奪公權4年,併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五①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科新台幣3000萬元│3.否認 │3.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罰金。 │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2 │庚○○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5年,褫 │1.否認 │1.有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4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3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四② │ 及同條第5項前段借 │ │5.否認 │5.無罪 │
│ │ │6.犯罪事實五① │ 牌投標罪 │ │6.否認 │6.無罪 │
│ │ │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 │5.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 信罪 │ │ │ │
│ │ │ │6.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3 │寅○○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6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 │ │
│ │ │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 │ │
├───┼────┼─────────┼──────────┼────────┼──────┼───────┤
│ 4 │甲○○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3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4項圍標罪 │奪公權2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四④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新台幣500萬元罰 │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 │ │3.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 信罪 │ │ │ │
│ │ │ │4.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5 │富欣企業│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92條 │罰金新台幣50萬元│否認 │無罪 │
│ │社 │ │ │。 │ │ │
├───┼────┼─────────┼──────────┼────────┼──────┼───────┤
│ 6 │辛○○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併 │否認 │無罪 │
│ │ │ │ 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 │科罰金新台幣50萬│ │ │
│ │ │ │ 用牌照投標罪 │元。 │ │ │
├───┼────┼─────────┼──────────┼────────┼──────┼───────┤
│ 7 │未○○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4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四④ │ 4款結夥竊盜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五① │2.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新台幣3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 │ │ 信罪 │金。 │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8 │壬○○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1年6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4.否認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五①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5.否認 │5.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 │5.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9 │黃○○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10 │巳○○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五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 │ │ │ │ │
├───┼────┼─────────┼──────────┼────────┼──────┼───────┤
│ 11 │宇○○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褫 │1.認罪 │1.有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認罪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1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四②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5.否認 │5.無罪 │
│ │ │6.犯罪事實四③ │ 4款結夥竊盜罪 │ │6.否認 │6.無罪 │
│ │ │7.犯罪事實五①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8.犯罪事實五② │ 務侵占罪 │ │ │ │
│ │ │ │5.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 │ │ │
│ │ │ │ 信罪(含左開5、6之│ │ │ │
│ │ │ │ 事實) │ │ │ │
│ │ │ │6.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含左 │ │ │ │
│ │ │ │ 開7、8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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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己○○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若認罪並證述其他│1.認罪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共犯犯罪,及提供│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捐贈新台幣150萬 │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四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元,處有期徒刑2 │4.認罪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五①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年,緩刑4年。 │5.否認 │5.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 │4.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 │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 │5.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13 │酉○○ │1.犯罪事實二②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4年,褫 │1.否認 │1.有罪 │
│ │ │2.犯罪事實二③ │ 4項圍標罪 │奪公權3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三①②③│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新台幣1000萬元罰│3.否認 │3.無罪 │




│ │ │4.犯罪事實五① │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金。 │4.否認 │4.無罪 │
│ │ │5.犯罪事實五② │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 │4.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含左 │ │ │ │
│ │ │ │ 開4、5之事實) │ │ │ │
│ │ │ │ │ │ │ │
├───┼────┼─────────┼──────────┼────────┼──────┼───────┤
│ 14 │午○○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2年,褫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奪公權1年,併科 │2.否認 │2.無罪 │
│ │ │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新台幣100萬元罰 │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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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丙○○ │1.犯罪事實二③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2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三①②③│ 3項非法方法圍標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16 │丁○○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2年2月。│否認 │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17 │子○○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 │否認 │有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
│ 18 │丑○○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8月。│否認 │無罪 │
│ │ │ │ 4款結夥竊盜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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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B○○ │1.犯罪事實五③乙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 │有期徒刑6年,褫 │否認 │無罪 │
│ │ │ │1項第5款圖利罪、刑法│奪公權5年,併科 │ │ │
│ │ │ │第132條第1款洩漏國防│罰金新台幣500萬 │ │ │
│ │ │ │以外秘密罪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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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卯○○ │1.犯罪事實五① │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期徒刑10年,褫│否認 │有罪 │
│ │ │2.犯罪事實五② │ 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奪公權5年,併科 │ │ │
│ │ │3.犯罪事實五③甲 │ 收賄罪(含左開1、2│罰金新台幣200萬 │ │ │
│ │ │ │ 、3之事實) │元。 │ │ │
├───┼────┼─────────┼──────────┼────────┼──────┼───────┤
│ 21 │天○○ │1.犯罪事實五① │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期徒刑12年,褫│1.否認 │無罪 │
│ │ │2.犯罪事實五② │ 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奪公權5年,併科 │2.否認 │ │




│ │ │3.犯罪事實五③乙 │ 收賄罪(含左開1、2│罰金新台幣500萬 │3.否認 │ │
│ │ │ │ 、3之事實) │元。 │ │ │
├───┼────┼─────────┼──────────┼────────┼──────┼───────┤
│ 22 │地○○ │1.犯罪事實五③甲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期徒刑6年,褫 │否認 │無罪 │
│ │ │ │ 第1項第5款圖利罪 │奪公權5年,併科 │ │ │
│ │ │ │ │罰金新台幣300萬 │ │ │
│ │ │ │ │元。 │ │ │
├───┼────┼─────────┼──────────┼────────┼──────┼───────┤
│ 23 │A○○ │1.犯罪事實四③ │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2年2月。│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四④ │ 4款結夥竊盜罪 │ │2.認罪 │2.無罪 │
│ │ │3.犯罪事實五② │2.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 │3.否認 │3.無罪 │
│ │ │ │ 務侵占罪 │ │ │ │
│ │ │ │3.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 │ │
│ │ │ │ 第1項行賄罪 │ │ │ │
├───┼────┼─────────┼──────────┼────────┼──────┼───────┤
│ 24 │玄○○ │1.犯罪事實四③ │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年,併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六② │ 4款結夥竊盜罪 │科罰金新台幣50萬│2.認罪 │2.無罪 │
│ │ │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元。 │ │ │
│ │ │ │ 例第7條第4項違法持│ │ │ │
│ │ │ │ 有槍砲罪、槍砲彈藥│ │ │ │
│ │ │ │ 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 │ │
│ │ │ │ 第4項違法持有子彈 │ │ │ │
│ │ │ │ 罪 │ │ │ │
├───┼────┼─────────┼──────────┼────────┼──────┼───────┤
│ 25 │乙○○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 制罪 │ │ │ │
├───┼────┼─────────┼──────────┼────────┼──────┼───────┤
│ 26 │亥○○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 制罪 │ │ │ │
├───┼────┼─────────┼──────────┼────────┼──────┼───────┤
│ 27 │宙○○ │1.犯罪事實六③ │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有期徒刑1年。 │否認 │無罪 │
│ │ │ │ 制罪 │ │ │ │
├───┼────┼─────────┼──────────┼────────┼──────┼───────┤
│ 28 │C○○ │1.犯罪事實三①②③│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1年。 │1.否認 │1.無罪 │
│ │ │2.犯罪事實六① │ 4款結夥竊盜罪 │ │2.否認 │2.無罪 │
│ │ │ │2.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 │ │ │
│ │ │ │ 害公務罪 │ │ │ │
└───┴────┴─────────┴──────────┴────────┴──────┴───────┘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以下逕引95蒞9725字第54560號函之補充理



由書):
上開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由貴院審理中(94年度訴字第1215號,寒股),以下係以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文為基礎,其中有所變更、追加或減 縮部分,將以大括號【】特別註明;每一單元之犯罪事實下 方,併臚列該單元犯罪事實之涉案被告及所犯法條。本件全 部被告之犯罪事實,即以該補充理由書為準,茲確認全部犯 罪事實如下:
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曾文溪北勢洲橋至二溪橋之間 河段彎曲,年久積淤土石,容易造成水患。於民國(下同 )93年3月15日辦理疏浚發包作業,並以標售土石的方式 進行發包,工程名稱為「曾文溪曾文二號橋至北勢洲橋堤 段河川環境改善工程土石標售」(以下簡稱曾文溪疏浚工 程),河段全長3.8公里,寬度210公尺,依設計之預定疏 浚深度(約挖深4-6公尺),總計有3,142,338立方公尺之 土石,工期360日,自同年月24日起訖94年3月18日止,工 程內容係採取出售曾文溪河床4至5米深之土石方,由得標 廠商自行開挖、載離與販售。依93年台南地區土方之價格 ,一方約新台幣(下同)40-50元左右,砂石原料之價格 則在200元左右,相差甚多。第六河川局設計人員工務課 g○○根據附近堤防之地質鑽探資料,認曾文溪淤積之土 石中,以土為主。故編列標售之價格以土方為參考價格, 總預算為4800萬元,約一方15.28元,以概括承受之方式 發包,但為免廠商挖取砂石獲得不當之暴利,造成國庫損 失,於招標公告中另有補充規定,若挖得卵礫石層及純砂 層,應堆置現場,不得運離,其方數則自土方的數量中扣 除,另行計價,由河川局累積至相當數量另行標售。因台 南地區砂石產量不豐,通常必須由中部南投一帶運來,運 費甚高,此次曾文溪疏浚之土量原已甚多,又可取得台南 地區稀有之砂石資源,利潤頗豐,故為眾多砂石廠商所矚 目,競相領取標單,總計領取標單之廠商有三十餘件,買 受之標單有五、六十份。
二、圍標案犯罪事實:
①戊○○係台南縣議會議長,庚○○係台南縣議議員,為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庚○○另為港威營造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從事砂石土方之生意。酉○○係佳憶實業有限公 司負責人,震聯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子午○○為 名義負責人),宇○○為庚○○之表弟,同時為忠勤企業 社之負責人,己○○係太山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壬○ ○為其事業夥伴,另余坤泉(已歿)等均從事砂石土方之



生意。余坤泉、酉○○及己○○、壬○○復長期承攬河川 局之工程,對於河川疏浚之業務相當熟稔。以上之人亦知 悉曾文溪疏浚工程之厚利,企謀承攬。初由余坤泉、宇○ ○、酉○○、己○○、壬○○、黃○○欲共同承攬曾文溪 疏浚工程,但在此同時庚○○亦欲承包,惟其缺乏資金, 邀戊○○共同參與承包,戊○○本身亦無資金,乃找長期 經營六合彩賭博的未○○(賭博部分另案偵辦)參與投資 1650萬元,並約定9月30日可返還本金,另加紅利500萬元 。宇○○、酉○○、己○○、壬○○,一方知悉庚○○、 戊○○亦欲承包,自認無法對抗議長、議員之權勢,乃透 過周五六與戊○○、庚○○協商要求共同合夥承包,並獲 庚○○、戊○○之應允,雙方遂約定各出1650萬元,由有 議員職位之戊○○、庚○○,以及其友人未○○、甲○○ (西港鄉鄉民代表會主席)一方(官股),宇○○、酉○ ○、己○○、壬○○為一方(民股),再各分10股,總計 20股。
②庚○○、戊○○、【刪除未○○】、【寅○○】(綽號五 十仔,庚○○之司機)、甲○○、宇○○、酉○○、己○ ○、壬○○,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謀以圍標之方式影響投 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即於曾文溪疏浚工程開標前即93 年3月14日,由己○○、壬○○及宇○○約集領取曾文溪 疏浚工程標單廠商如永益砂石行(負責人陳子文,合夥人 葉建鑫)、X○○、e○○、V○○、縣仔、林登源(綽 號南廓源)、M○○(綽號王哥)、c○○(綽號關廟欽 仔)、I○○(代表南投廠商子欣砂石行王寶成)、乙○ ○(綽號狐狸)、瀅寶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瀅寶公司 ,實際負責人郭迺暉,綽號麻豆暉)、建生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建生公司,負責人黃惠貞,實際負責人載金順 )、啟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峰公司,負責人林秋 景,實際負責人Q○○)、水遠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水遠公司,負責人P○○)、冠嘉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冠嘉公司,負責人O○○)、上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上揚公司,負責人R○○),和台南地區主要參與砂 石土方生意廠商,與庚○○、酉○○、宇○○、己○○、 壬○○、寅○○、甲○○等,在台南縣佳里鎮嘟嘟餐廳【 為圍標曾文溪疏浚工程】召開圍標餐會。或以平日之交情 ,或以10萬至80萬元不等之圍標金,或承諾得標後,可以 購買曾文溪疏浚之土方砂石等代價,說服宏泰吉有限公司建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或有意 承包之其餘上開廠商不要參與投標。時戊○○因總統選舉



前,賭博新聞爭議,避居國外,庚○○並以國際長途電話 向其報告詳情。繼於93年3月16日開標當天,除另有阻擋 他人投標之情事外(詳如下述),即由庚○○借用其姊夫 辛○○所經營之富欣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以佳憶實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為酉○○)、忠勤企業社(負責人為宇○ ○,未附押標金),震聯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午 ○○,實際負責人為酉○○)、永益砂石行之牌照(負責 人為陳子文葉建鑫)參與陪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終使 富欣企業社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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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開犯罪事實二②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1)被告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 (2)被告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 (3)被告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 (4)被告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 (8)被告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 (11)被告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 (12)被告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 (13)被告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 │
└────────────────────────────┘
③93年3月15日開標當天,庚○○、徐【智益】、宇○○、 酉○○、己○○、壬○○、丙○○、午○○等,即帶同不 詳姓名年籍之年輕男子至投標現場,以阻擋其他廠商進人 投標場所之非法方法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時有a○○欲 投標時,為己○○及酉○○阻擋,並將其帶同至庚○○車 上,強行拿走標單,a○○不得已只好取走押標金放棄投 標。另有森澤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澤公司),係事 先以郵寄方式投標,開標當天其負責人S○○亦為己○○ 、酉○○等所阻擋,由酉○○與己○○乃聯手由己○○擋 住看管標單之第六河川局人員視線,由酉○○以事先填寫 黏封,但未附押標金之佳憶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酉○ ○)標單,抽換森澤公司之標單交還給S○○,森澤公司 不得已只好同意放棄參與競標,以此非法方法使S○○無 法投標。
┌────────────────────────────┐
│ 上開犯罪事實二③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2)被告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標│
│ 及第5項前段借牌投標罪嫌。 │
│ (3)被告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標│
│ 罪嫌。 │




│ (5)被告富欣企業社: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 │
│ (6)被告辛○○: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
│ 借用牌照投標罪嫌。 │
│ (8)被告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標│
│ 罪嫌。 │
│ (10)被告午○○: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 標罪嫌。 │
│ (11)被告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 標罪嫌。 │
│ (12)被告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 標罪嫌。 │
│ (13)被告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 標罪嫌。 │
│ (15)被告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非法方法圍 │
│ 標罪嫌。 │
└────────────────────────────┘
④最後【富欣企業社】果然以超過底價4800萬元僅200萬元 之最高價5000萬元,每方單價15.91元獲得承包權。在3月 15日當天下午,以及之後2、3日內,宇○○、酉○○、己 ○○、壬○○等,即分別致送10萬至80萬元圍標金予上開 放棄投標之廠商,計給啟峰營造公司15萬元、森澤營造有 限公司40萬元、萬加營造公司與水遠營造公司各10萬元、 和益營造公司與上揚實業公司各30萬元,a○○80萬元、 e○○10萬元、縣仔20萬元、I○○10萬元、國興仔20萬 元、勝仔10萬元、徐和川10萬元、O○○10萬元。X○○ 、V○○沒拿錢,但容許他們自己下去挖砂石。事後宇○ ○、酉○○等另邀砂石廠商黃○○、巳○○入股,但只算 在宇○○等民股之百分之五十以內,不另增加股數,計黃 ○○、酉○○各占10﹪,己○○、宇○○、壬○○、巳○ ○各占7.5﹪。庚○○、戊○○、未○○(即官股)占50% ,也分十股,甲○○另計一股,戊○○另邀縣議員陳進雄 入股一百萬元等,總計二十二股。
三、盜採砂石案犯罪事實:
曾文溪疏浚工程初期,戊○○隱於幕後,由庚○○擔任總 經理,主導整個疏浚工程進行,另宇○○擔任副總經理, 己○○為主任技師並負責公關工作,壬○○為企劃主任, G○○(另緩起訴處分)擔任經理,黃○○、子○○、丁 ○○等擔任工地主任,酉○○及其派至現場之丙○○等負 責重機械,其子午○○、陳文憲則協助駕駛挖土機,另丑 ○○為調度組組長負責調度車輛,C○○則受僱為指揮交



通人員,另有挖土機及堆土機司機f○○、U○○、N○ ○、葉炎昆、T○○、蔡鎮宇、蘇文旺邱連華洪雲志楊福財、L○○、葉炎昆、黃志和、王建仁、楊士毅、 J○○(陳文憲、f○○、U○○、N○○、葉炎昆、T ○○、蔡鎮宇、蘇文旺邱連華洪雲志楊福財、L○ ○、葉炎昆、黃志和、王建仁、楊士毅、J○○等另為緩 起訴處分)等在現場作業。
富欣企業社股東戊○○、庚○○、未○○、宇○○、酉○ ○、己○○、壬○○、巳○○、黃○○【、甲○○】等, 以及工地現場之G○○(另為緩起訴處分)、子○○、丁 ○○、午○○、丙○○、丑○○、C○○等均明知依照土 石標售契約書廠商應依作業圖說擬定作業計畫,並依所提 作業計畫進度疏浚(契約書第4條第1款、第2款);對於 挖出之土石,應即運離並予妥處,不得任意堆置現場。廠 商就其表土、廢棄土石料應依所訂作業計畫處理,嚴禁就 地掩埋,除補充施工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並不得堆置於河 川區域內(契約書第8條第3款);挖取土石作業不得超越 計畫高程,任一檢測點超越計畫高程1.0公尺,或平均檢 測高程超逾平均計畫高程0.5公尺者,屬惡意違反規定構 成盜採(契約書第16條第4款第2目,第15條第2款第6目, 第3款);作業時間以每日7時至18時為原則,作業時間以 外禁止挖掘及裝載搬運(土石標售補充說明第7條);契 約範圍內所產生之什草、樹木、廢土、廢棄物等,應由廠 商運離河川區域(土石標售補充說明第19條);本土方標 售案係以棕黃色沈泥質細砂夾黏土、坋土層為主要標售材 料,若開挖後發現卵礫石石料或純砂層,承商應立即停止 開挖,並通知工務所報局派員會勘另案標售,不得先行外 運。(土石標售補充說明第21條第10款)。顯示僅能開挖 設計高程內之土方,不得挖掘深層卵礫石及純砂層(或稱 「料」,即砂石級配),若有發現開挖範圍內之卵礫石及 純砂,也必須堆置在旁,不得運出。但戊○○、庚○○【 、黃○○、巳○○、己○○、酉○○、未○○、甲○○、 宇○○、壬○○】等富欣企業社股東及G○○、子○○( 起訴書誤繕為洪日清)、丁○○、丙○○等公司幹部及現 場操作挖土機、堆土機之司機,卻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 圖,於曾文溪疏浚工程得標後,自93年4月間始【,在曾 文溪曾文二號橋至北勢洲橋堤段間(即曾文溪疏浚工程位 在台南縣山上鄉、大內鄉、善化鎮、官田鄉間之施工地點 ),】陸續以每立方米190元、200元與220元不等之單價 ,分別【預售】給羿舜企業社(負責人丑○○)10萬方一



方200元,再以一方220元轉給c○○之成城砂石行;華特 實業公司(負責人Y○○、周順天綽號柳丁,砂石運至上 眾砂石行,負責人申○○,股東有吳陽明、陳春長及申○ ○)40萬方,一方200元;良諡企業(負責人K○○)10 萬方,一方200元;定豪企業b○○(負責人胡聰綿)10 萬方,一方200元;子欣砂石行(負責人I○○)10萬方 ,一方200元;瑩寶實業公司(負責人趙國根,實際負責 人d○○)10萬方,一方220元;庭源砂石行(負責人Z ○○,由劉火木處理)10萬方,一方220元;忠勤砂石行 (負責人宇○○)10萬方,一方190元;W○○10萬方一 方200元。合計出售110萬立方米,佔曾文溪疏浚合約總數 達1/3,若全部售出,預計其盜採之不法利益將超過2億2 仟萬元。
富欣企業社盜取曾文溪卵礫石及砂石之方法,【初期】係 先透過宇○○、G○○等人,指示丙○○及工地主任子○ ○、丁○○、C○○、丑○○等幹部及f○○等挖土機、 堆土機司機以疏浚工程名義掩護,先將淺層含草木之土方 (俗稱土蓋)挖出後未運離而就近堆置,並違反合約與工 程圖說規定,開挖深度超過7米,盜取深層之卵礫石及純 砂(俗稱管溝砂)運出販售,再將表層土蓋回填整平,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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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