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3050號
KSDM,91,易,3050,200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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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
九一0號),經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三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壹佰肆拾伍片、目錄貳拾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其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蔡先生」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三 十元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共一百四十五片,係未經如附表一所 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等錄音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 十一年二月中旬起至同年五月十三日止,在高雄縣大樹鄉○○路一號「義守大學 」內,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上開非法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人 ,嗣於同年五月十三日十六時三十分,在高雄市○○區○○路因紅燈違規右轉同 盟路,為警攔下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百四十五片 、盜版光版目錄二十張。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 代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 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對右揭犯罪事實,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扣案之 音樂光碟均為盜版,亦業據告訴人代理人乙○○指訴明確,此外,復有告訴人提 出之CD封面、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可資證明;並有扣案盜版音樂光碟共 一百四十五片、目錄二十張可證。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 著作權之物,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又被告以一意圖營利 而交付前揭盜版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各告訴人之不同錄音著作財產權,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再者,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 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 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本應予重罰,惟念其僅因犯罪之動機係 為圖自立,減輕父母之負擔,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



告,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表各一份可稽,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本院信其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一百四十五片、目錄二十張,係供被告所有,且為販賣所用之 物,且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三、另公訴併案部分係認: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五時五十許,在高雄縣 鳥松鄉○○村○○路三五九號,亦有同時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附表二所示錄音著 作權人及其他不詳錄音、視聽著作權人之盜版錄音、視聽光碟共二百二十片片, 因認被告亦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 三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並 與上開犯罪事實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惟: ㈠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乃論之罪,未 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犯著作權法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經告訴乃 論。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二除編號一至五號外,其所示之不詳名稱之盜版錄音、視聽光 碟片,遍查全卷,並無該錄音、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之言詞或書狀,依 法即不得提起公訴;另其中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五號之盜版錄音光碟片之著作 權人貴族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具狀向公訴人撤回告訴, 是依上開說明,就此併案審理部分,本院自不得為實體判決,而應為不受理判決 ,惟因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公訴人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 ,本院自無庸另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亦不得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錄音、 視聽光碟片共計二百二十三片為沒收之宣告,附此說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吉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唐美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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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貴族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