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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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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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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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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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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