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150號
TPDV,97,除,2150,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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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曾柑妹之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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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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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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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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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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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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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8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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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