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曾柑妹之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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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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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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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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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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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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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8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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