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069號
TPDV,97,除,2069,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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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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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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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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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銀行台北分行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7年2月26日 │30,000元 │409820 │ │
│ │乙○○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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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