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026號
TPDV,97,除,2026,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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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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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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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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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傑泓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6年11月30日│8,144元 │SH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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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