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965號
TPDV,97,除,1965,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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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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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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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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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動腦雜誌社 吳進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9月30日 │30,300元 │CN0000000 │
│ │ │限公司吉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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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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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