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6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念錫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吳念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5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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