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7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建億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簡炎申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首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貳佰柒拾叁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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