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774號
TPDV,97,訴,2774,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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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774號
原   告 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1月29日與原告訂立委任投 資顧問備忘錄,委任被告為投資顧問,約定投資顧問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最大虧損幅度為4%,若超出最大 虧損幅度時,被告應於2日內提撥資金至原告投資帳戶內, 使原告投資帳戶內資金回復至投資顧問金額之98%即196萬元 。詎於96年7月19日原告提供之200萬元全數虧損,虧損幅度 達100%,依約被告應於2日內給付原告196萬元,迄未給付。 被告無投資操作能力,以上開保證情事為詐欺手段使原告陷 於錯誤,交付資金200萬元予被告代為操作受有虧損200萬元 ,原告發函請求被告處理,被告已遷離原址。爰依契約及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作一部請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委任投資顧問 備忘錄、投資帳戶存提款清單查詢、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 以供本院參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委任契約、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96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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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