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香華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並
請求登報道歉,則其前項聲明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道歉部分為非財產權訴
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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