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3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相 對 人 乙○○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 第17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00元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144,0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之部分:
144,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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