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862號
TPDV,97,聲,2862,2008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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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6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8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九七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四六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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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