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4樓
相 對 人 甲○○
乙○○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漏載相對人「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應補充更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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