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636號
TPDV,97,聲,2636,200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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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華票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迪戎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戊○○
      丁○○ 台中縣神岡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335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三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之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355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200萬元之高雄市政府公 債94年度第1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37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項債票即將屆期,須領回辦理 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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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迪戎國際股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