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627號
TPDV,97,聲,2627,2008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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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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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