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0394號
TPDV,97,票,30394,200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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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0394號
聲 請 人 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 Resorts
      Macau)SA
             33
            , 9
法定代理人 乙○○○○○○○○
            u
非訟代理人 朱德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本票原本。
三、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
四、聲請人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或其他經認許之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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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