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8644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
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三、請釋明請求之利率。(應指明多少利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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