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28644號
TPDV,97,票,28644,200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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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8644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
  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三、請釋明請求之利率。(應指明多少利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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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