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7年度,3770號
TPDV,97,消債核,3770,200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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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3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均住台北市○○區○○街77號5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巷91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於民國97年8月6日協商成立



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 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 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 於民國97年8月6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 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人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及債權人清冊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97年8月6 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 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玉佩
附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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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