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唐昕琦
代 理 人 尤淳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 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2、3款固有明文。上 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保全處分,應 係為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以債務人為對象,限制其處分財 產之保全;同條第2款、第3款,則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 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以債權人為對象,限 制其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照)。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 ,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 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 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 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 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所有之門牌號碼台北市○○路000巷 00號3樓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台北市○○區○○段○○段000 號及836號土地(下稱系爭財產),係債務人自用住宅,乃 一家人遮風避雨之處,現遭聯邦銀行查封在案,為恐債權人 等續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致一家老小無棲身之地,爰聲 請對於債務人之系爭財產強制執行停止之保全處分云云。三、經查:債權人固已向本院聲請查封債務人所有之系爭財產( 案號:95執全字第2225號),惟該強制執行案件僅為假扣押 強制執行,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單附卷可稽;假扣押強制執行 係為保全執行,即債權人僅得聲請查封系爭財產,以保全債 務人之財產,尚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公平清償,亦不足使債務 人之財產有重大變革或生活陷入困境。此外,債務人未舉證 上開查封行為致債務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或有何阻礙債務 人重建更生之機會。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債務人聲請對於 系爭財產之保全處分,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