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83號
TPDV,97,消債更,583,200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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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 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台新銀行所提出之 還款條件為「180期、0 %、期付$6,252元」,而債務人僅能 接受「72期、每期(月)2,969元」,致協商不成立(詳更 生聲請狀第2頁倒數第3行以下、97年7月11日前置協商不成 立通知書);且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新 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云云。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現任職於中外雜誌社,民國97年1月至7月 每月薪資為35,000元,此有中外雜誌社所開立之薪資證明在 卷可稽;又債務人之配偶麥長弟於97年5月間至新昌建設公 司任職後,其97年5月至7月領得之薪資分別為23,453元、 23,057元、24,244 元,平均月收入約為23,585元,是債務 人及其配偶於前置協商進行時,每月之收入合計約有58,585 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 年度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4,152元(以每年家庭收支調查,計算出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之百分之60作為最低生活費)計算,債務人與 配偶每月收入扣除二人之最低生活費28,304元(14,152元× 2人)後,仍有餘30,281元,即使再扣除債務人所主張之長 子麥惇智、長女麥睿纓(兩人皆已成年,且皆有薪資收入) 每月各1,500元之扶養費用,亦有餘27,281元,尚非不能繳 付台新銀行所提之還款條件每月6,252元,是債務人顯係欠 缺還款意願,而非不能清償其債務。
四、綜上,本件債務人與其配偶之平均月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及 扶養費用後,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其更



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 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景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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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