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毓敏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附件:
一、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並陳報本院。
二、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 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 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 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三、提出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各月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收入 證明。
五、提出聲請前2 年內,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證券存摺影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六、提出最近2年內從事國外股票及國內外期貨、基金投資買賣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提出配偶黃明和、子女黃OO之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各月 之薪資單或其他收入證明。
八、說明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支出之計算方式,並提出 向水、電、瓦斯、電信公司申請95年7 月起至聲請更生前之 繳費明細。
九、提出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請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之就診 明細。
十、提出投保保險之保險單及聲請前2年內繳納保費之收據影本
,並表明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 情形。
十一、說明配偶黃明和、子女黃OO及設於同一戶籍之黃OO、 陳OO對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