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林靜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 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附件:
一、協商成立迄聲請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文件,並註明 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二、陳報是否有擔保及優先債權。若有,其金額、順位及債權人 姓名、地址為何?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金額若干?三、96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
四、雇主姓名及地址。
五、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六、勞保資料及投保金額。
七、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 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
八、請重新計算並提出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聲 請前二年內之必要支出乃指債務人個人支出,非全家支出, 其餘家人之支出,倘債務人對之有扶養義務者,應列入扶養 費內)。
九、請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