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勝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 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以北市社四字第六八五九五號設立許 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四年三月二日核准發給法 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七三冊、第三七頁、第一八五六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乃遵照內政部指示,提請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補 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 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