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57號
原 告 尚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叁佰伍拾叁萬壹仟陸
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叁拾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叁拾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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