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蔡璧如即果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蔡璧如即果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之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剩餘財產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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