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更㈠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即重整人代表)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鑫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零伍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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