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2398號
TPDV,97,催,2398,2008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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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398號
聲 請 人 甲○○○即張樹俊
            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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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