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1703號
TPDV,97,催,1703,2008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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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甲○○即洪耀庭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除戶戶籍 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正本、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 籍謄本正本、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 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 查之文件影本等資料到院,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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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