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更字,97年度,3號
TPDV,97,促更,3,200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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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陸萬肆仟柒佰捌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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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