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6471號
TPDV,97,促,26471,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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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鈉爾國際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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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鈉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