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鈉爾國際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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